现对《漳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及目的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满足漳州市中小微企业、“三农”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担保公司签订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贷款,在发生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金融机构追索未果等担保合同约定事由时,由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大部分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2017年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高开展担保业务的积极性,确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修订并形成《漳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2019年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近两年业务开展情况,在原《漳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政办〔2017〕140号)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管理办法》包括六章共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第四章费率和风险分担机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三、修订后《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降低企业担保条件
取消原办法“被担保企业按担保贷款额度的5%向担保公司交存履约风险保证金”的规定,被担保人只需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反担保。
(二)降低担保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担保公司对申请对象实行优惠的担保收费费率,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收费标准由1.5%下降为不超过1%。”
(三)简化审批流程
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需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经信局和财政局审批,各县市经信局和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审批后,由业务托管部门备案并报担保公司审查的规定。”县级审批流程取消。并将原管理办法中担保公司代偿程序由 “经市经信委、人行和财政局审批后拨付”修改为“由担保公司按相关合同给予代偿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和财政局备案。”
(四)将单家企业业务上限控制调整为业务占比限制
将原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其中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调整为“担保公司开展的业务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四、政策的落实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要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和政策性担保公司共同参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根据《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情况进行评价,推进政策落实。
解读机构: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 读 人:王丽婷
联系电话:0596-202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