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9]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4月,全市工业发展、开发区建设推进会召开,对加快漳州工业发展进行再宣誓、再宣言、再承诺。今年6月,漳州市“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其中指出,漳州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规模工业产值突破万亿元。但新形势下,工业企业面临了融资难问题,工业企业不动产(含工业厂房、宿舍、办公用房)只能通过整体销售或出租的方式回收成本,不利于企业壮大发展。为此,市政府办在广泛征求行业及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实施意见》,着重从盘活工业企业资产、解决融资困难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工业企业不动产建筑(构造)物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办理分割;
2.分割后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的用地性质;
3.分割后可按规划指标取得共有土地使用权;
4.工业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建筑外观等物理形态,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环保等技术标准。
5.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登记一律进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并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公布办事指南。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压缩登记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三、政策兑现方法
一是规定申请不动产权属分割的工业企业不动产(含厂房、宿舍、办公用房)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属清晰、具备产权分割条件,并且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产业政策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要求;二是不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土地闲置、违法用地和不动产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三是明确文件有效期,即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解读单位: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邱子文
联系电话:0596-207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