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依据
省政府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闽政〔2017〕30号)要求,设区市政府要出台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是指我市辖区内九龙江流域之外的3条流域:鹿溪、漳江、东溪。
二、制定《办法》原则
(一)多方筹资,强化保护。根据我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争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流域县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由流域下游县补偿流域上游县。
(三)水质优先,合理补偿。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主要因素,鼓励加大对流域上游县保护,为下游县提供优质的水资源,水质下降但仍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则降低补偿标准;水质恶化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暂停下达补偿资金,整改后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再下达补偿资金。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明确资金筹集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办法》征求过程
《办法》出台前,书面征求平和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的意见,综合相关县、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正文共分七个部分,包括实施范围、基本原则、资金筹集、资金分配、资金使用、保障措施、其他。
五、《办法》达到效果。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闽政〔2017〕30号)适用我市九龙江流域。《办法》出台,适用我市辖区内的3条流域:鹿溪、漳江、东溪,是对《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补充,完善了我市辖区内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解读机构:漳州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刘大锋
联系电话:0596-202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