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202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金融业发展更好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突出政策支持引导
一是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辅导期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50%分3年给予奖励。
二是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相关协议并完成改制的,地方财政根据其改制过程中中介费用的80%给予补贴。
三是企业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在企业完成改制后,地方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
四是成功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
五是企业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当年起,3年内地方财政对企业高管(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的6%给予奖励。
六是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当年起,3年内地方财政按每年新增净利润的5%给予补助。
(二)优化综合服务体系
一是主办证券公司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市级财政分别奖励证券公司驻漳分支机构50万元、30万元,专项用于激励证券公司驻漳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做好我市资本市场推进工作。
二是对在我市设立或从市域外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实现境内A股上市后,市级财政对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若干措施》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年3月22日起至政策实施日,企业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按《若干措施》执行。
解读机构: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林加欣
联系电话:0596-20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