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8〕170号)精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制度,推进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化、法律化。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与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8〕170号)精神,按照省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多次组织市自然资源局与市财政局研究,并广泛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县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工作情况,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七个方面划分,分别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县区的支出责任,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县区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跨县区的自然资源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财力薄弱县区、政策试点县区等给予支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执行。
第三部分是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三是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的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共同推进、务求实效,逐步实现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三、实施时间
《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0日起实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郑姝婧
联系电话:0596-708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