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漳州市在线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漳政办规〔2021〕6号)正式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在线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1〕64号)印发实施后,上级机关审查认为,该文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为此,起草单位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将漳政办〔2021〕64号文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固定、使用在线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在线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通过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平台进行移交、推送。”
(二)删除漳政办〔2021〕64号文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内容。
(三)除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外,漳政办〔2021〕64号文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实施时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漳州市在线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漳政办规〔2021〕6号)自印发之日(2022年5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陈凌
联系电话:0596-2966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