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漳政综〔2015〕83号)自2015年6月起施行,至今已满五年,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我市实际,亟需进行修改完善。在借鉴省内外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主体:原则上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投资区)参照执行。
(二)明确时间节点:对《省办法》规定需由市政府公布事项的时间节点进行细化,征收范围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将暂停办理内容、期限等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予以公告等。
(三)增加惠民举措:制定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特殊群体人员的补助保障措施。被征收人为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可以按标准适当上浮。
(四)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明确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根据物价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公布。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1.为做好龙海、长泰撤市(县)设区划入中心城区后的补偿标准衔接工作,明确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但中心城区及市级财政资金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应书面征求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意见。
2.明确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取得省住建厅备案资格;明确在项目征收过程中,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店面、厂房等经营性用房,应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明确实行货币补偿。
3.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50年以上的建筑开展普查认定及文化资源评估论证。
4.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在500户以上(含500户)的,应当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5.强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各县(区)逐步开发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化系统,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
6.鼓励采用全装修住宅进行安置,未进行初装修交付的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7.为盘活存量安置房房源,缩短过渡期限,要求各县(区)合理规划安置房建设,鼓励采用安商房一体化模式,明确由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统筹、调配等相关工作。
(六)明确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596-202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