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本市政策解读

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2022/07/07 5.8k 阅读 248 点赞

一、起草背景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厦门市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的通知》(闽建建函〔2021〕60号),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属地政府完善网格化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发挥乡镇、街道作用,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监管,保障安全生产。目前我市小散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尚未健全,亟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明确,在借鉴省内外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建设活动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四、主要内容

《纳管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从定义范围、纳管原则、主体责任、职责分工、纳管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主要思路如下: 

(一)全面纳管与分类施策相结合 

1.全面纳管。基于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将之前未纳入监管体系的小散工程建设活动全面纳管。

2.分类施策。按照实施主体分类:我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小散工程,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纳入办法适用范围(见《纳管办法》第二条)。按照物管区域分类:物业管理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息登记和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由村(局)实施信息登记,并委托专职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查(见《纳管办法》第十七条)。 

(二)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纳管办法》规定小散工程实施属地管理,主要理由有:(1)属地管理更有利于监管及时响应;(小散工程需要快速及时处置)(2)属地管理更便于市民就近登记备案;〔镇(街)委托村(居)、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3)属地管理更有利于因地制宜、集中开展宣传教育;(4)属地管理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现有基层执法资源,实现网格化管理。 

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同时,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住建、工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电力、通信等部门技术力量加强行业督导。《纳管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住建、工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出台技术、执法等方面的指引。 

(三)制度创新与落实责任相结合 

《纳管办法》建立了“登记、巡查、执法、培训”的纳管制度: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见《纳管办法》第十七条)。由镇(街)委托村(居)、物业企业提供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台账,同时加强风险告知和宣传引导(《纳管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在信息登记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第三方巡查(见《纳管办法》第二十条)。物业巡查人员、专职安全监管员按照有关巡查指引,分别对物业区域内外的小散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对可直观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镇(街);此外,镇(街)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三是开展执法查处(见《纳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政府、镇(街)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普及管理政策、安全知识,大力提升市民群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为督促责任落实,《纳管办法》建立了惩处机制:一是依法调查。对安全事故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见《纳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二是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责任单位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见《纳管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是工作人员失职追责。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问责办法,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见《纳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明确实施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志明

联系电话:0596-2922241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