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集约节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漳州实际,制定出台了《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规划和用地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四个章节。
(一)总则。对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进行定义,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明确了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消防救援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地下空间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和用地管理。明确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涉及多个地块成片开发建设或者在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开发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局可以组织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
1.关于用途。明确地下空间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等用途开发,但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地下空间用于特殊建设的,应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2.关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五种情形: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不属于本款第三项所列土地用途的,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三)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
(四)原地上建筑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本建筑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五)原地上建筑权利人申请利用原建设用地周边不适合独立开发的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连通通道的,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适合独立开发的停车场(库)等地下空间,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
此外,《办法》明确了利用项目周边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连通通道的出让程序,以及建设单位申请增加建设与相邻地块地下通道的办理程序。
3.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一)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认其权属范围。
此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循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关于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由轨道运营管理单位结合轨道交通主线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整体规划统筹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因条件所限确需占用已开发利用部分的情形,应与原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协商。原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予以支持配合的,轨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四)附则。明确未按规划、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视为违法建设,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机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杨和平
联系方式:0596-708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