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6日废止《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漳政综〔2021〕79 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前置规定、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等方面作了修改。202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要求对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经审查,《通告》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需要清理。
二、主要内容
《通告》是《行政复议法》修订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过渡性举措。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条款已覆盖《通告》的内容,且第二十八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管辖的规定与《通告》第一条内容存在冲突。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该《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漳州市司法局
联 系 人:高少全
联系电话:0596-296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