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漳政综规〔2024〕5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化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闽环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燃区范围
将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全境,龙海区程溪镇、榜山镇、紫泥镇、石码街道、海澄镇,其他县(区)县城所在地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明确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间,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
(四)其他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通告执行。
三、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将“将芗城区、龙文区全境,漳州高新区南星村、南山居委会、大桥居委会所属辖区,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为“将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全境,龙海区程溪镇、榜山镇、紫泥镇、石码街道、海澄镇,其他县(区)县城所在地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调整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将“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调整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三)提高生物质锅炉的管理要求
将“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调整为“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词汇说明
(一)煤炭及其制品。主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相关规定。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相关规定。
(四)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
(五)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林振伟
联系电话:0596—252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