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健康漳州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
(一)做好疫苗采购和供应。各级疾控机构和各预防接种门诊要按照省卫计委、发改委制定的《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闽卫疾控〔2016〕159号)要求,严格把好疫苗的采购关。市疾控中心要根据全市疾病防控工作需要,认真做好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供应工作。各县(市、区)疾控中心、漳州台商投资区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要结合辖区疾病防控工作需求和群众需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遴选采购疫苗品种,向入围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保障辖区第二类疫苗供应。全市所有预防接种门诊必须从当地县级疾控机构采购第二类疫苗,严禁从其他渠道私自采购。
(二)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冷链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配送企业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加强市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建设。
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各县(市、区)卫计局要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漳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漳州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卫疾控〔2016〕1号)要求,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接种服务内容。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海岛,应加强乡镇卫生院的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漳州台商投资区要按照不少于1人/万服务人口的标准配备接种人员,并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接种门诊最少不低于3人配备(示范乡镇卫生院应按示范性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配备)。
(二)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管理。县级卫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接种单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每三年对辖区接种门诊组织开展复核,对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接种单位要将预防接种门诊纳入本单位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和管理。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经县级卫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县级卫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函〔2010〕785号)要求,在县(市、区)所在地至少设置1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并在网站上及时公示预防接种单位和犬伤处置门诊的名称、地址、开诊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三)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要继续推进示范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凡纳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漳州市示范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2014年修订版)》要求,对接种门诊场所、设施、人员进行规范、合理配置,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等,逐步实现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目标。接种单位应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全市所有预防接种单位应采取日、周接种方式,周末必须开展半天以上接种服务。严格预防接种证、卡(簿)管理,认真抓好预防接种实施工作,着力加强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切实把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关。
(四)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卫计局要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卫生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要加强免疫规划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个县(市、区)均应建设一个预防接种实践技能教学基地,对辖区内新上岗和在岗预防接种人员开展实践技能培训。经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县级卫计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并报市卫计委备案。
(五)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县级卫计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县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卫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同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保障制度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安排足额专项经费为县级疾控机构配备疫苗冷库、医用低温冷柜和运输用冷链车,为预防接种单位配备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的医用冷藏冰箱、冰柜,目前仍在用的非医用冰箱、冰柜应在2018年1月底前全部更换为医用设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第二类疫苗接种收费按照省医保办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以人为本,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机制。要按照市卫计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漳卫疾控〔2017〕9号)要求,认真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置工作,并在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四)配齐编制,适度提高疾控机构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待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12〕6号)要求,原则上县级按每万人口1.5人、市级按每万人口0.3人标准逐步配足配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各接种单位要优先安排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预防接种队伍,并保证其绩效工资和奖励性工资不低于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水平,保持预防接种队伍的稳定性。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免疫规划工作和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依法查处非法开展预防接种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联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疫苗流通和免疫规划督查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