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全面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过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实施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调整疫苗采购模式和配送方式,加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整体上持续、稳定开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构建更加规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针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卫计委在深入基层调研、征求疾控专家意见和吸收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月上旬印发了该《实施意见》。
二、出台《实施意见》的意义
《实施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影响当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从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落实与完善修订后的《条例》,细化第二类疫苗采购、储运、使用管理的流程与措施,操作性更强,有利于化解《条例》实施后各地可能出现的问题,推动《条例》顺利实施和预防接种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健全保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疫苗流通管理。按照《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严把疫苗采购关,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二是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农村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接种门诊人员数量应按照不少于1人/万服务人口,最少不低于3人配备,切实提高预防接种可及性,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人员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三是健全保障制度。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格收取,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以及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医保办核定的标准执行。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机制,完善漳州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后续关怀救助政策,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12﹞6号)要求,原则上县级按每万人口1.5人、市级按每万人口0.3人标准逐步配足配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
解读机构:漳州市卫生计生委员会
解读人:林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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