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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8/07/10 1.8w 阅读 240 点赞
漳政办〔201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漳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南靖、平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动漳州高新区争取列入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条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分别牵头,市工商局、人行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条规定)

(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省里部署,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4条规定)

(四)按照省里部署,开展“强镇扩权”试点,通过法定程序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执法实施主体。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编办牵头,市政府办(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6条规定)

(五)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省里修订和公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及时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实施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8条规定)

(六)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有关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公安局分别牵头,市政府办(法制办)、财政局、教育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6条规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七)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认真执行向本级党委报告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度。制定《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6条规定)

(八)完善政府立法立项制度,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7条规定)

(九)建立政府立法评估制度,推进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工作适应现实需要,服务发展大局。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0条规定)

(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全面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突出立法重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2条规定)

(十一)建立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5条规定)

(十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把关,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7条规定)

(十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向政府备案工作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的,备案工作机构应按规定予以答复。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8条规定)

三、推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机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教育局、财政局(医保局)、民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3条规定)

(十五)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明确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探索推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4条规定)

(十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规则。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5条规定)

(十七)建立健全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策调整。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8条规定)

(十八)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责程序。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建立先行先试容错纠错制度,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的社会氛围。构建“可溯源、可追责”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9条规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政府办(法制办)、公安局、经信委(数字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4条规定)

(二十)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8条规定)

(二十一)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向上级申报典型行政执法案例。推进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分别牵头,市政府办(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1条规定)

(二十二)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行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2条规定)

(二十三)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事项,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省里部署,研究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及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3条规定)

(二十四)加强执法监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专项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4条规定)

(二十五)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6条规定)

(二十六)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编制、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依法界定和规范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职责。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7条规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七)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增强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5条规定)

(二十八)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府院、府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依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6条规定)

(二十九)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1条规定)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根据办案需要,切实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场所、经费、车辆等相关装备保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2条规定)

(三十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按照省里部署,研究制定《福建省行政调解的指导意见》具体贯彻意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综治办、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3条规定)

(三十二)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保障行政裁决决定的有效执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市法院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4条规定)

(三十三)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深入贯彻《信访条例》,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8条规定)

(三十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属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转同级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综治办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0条规定)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五)切实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形成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察委、组织部、人社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2条规定)

(三十六)健全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行政纳入晋升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8条规定)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漳委办〔2018〕3号)的通知,保障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法治建设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考核评价,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

(三十八)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强化法治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共享共用的政府法治建设业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经信委(数字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2条规定)

(三十九)加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法治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省机构改革方案,加强和优化政府法治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力量配备与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办(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参加,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3条规定)

(四十)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推进政府法制研究机构建设,强化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以问题为导向,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政府法律人才库专家交流合作,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加大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力度。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各部门经验学习交流,推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司法局、市法学会、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8条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市政府办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到2018年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