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
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市政府决定,在去年开展整治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集中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实行“属地负责、部门配合、海陆联动”,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集中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排查治理乡镇船舶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海上船舶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遏制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海上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取缔一批无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点或作坊),拆解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追究处罚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船主,问责一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做到乡镇船舶只减不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综合监管形成合力,日常管理规范有效。到今年底,实现“三无船舶”海上不见作业、港口(渡口)不见停泊、船厂不见建造的整体目标。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是在去年专项整治(漳政办〔2017〕8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重点整治13类对象:一是未进行安全管理登记的“三无”船舶;二是违法捕捞的乡镇船舶;三是违规改变用途从事垂钓、旅游观光、载客、载货等活动的乡镇船舶;四是不安装或故意毁损和关闭定位终端的乡镇船舶;五是跨县区作业的乡镇船舶;六是违规交易买卖的乡镇船舶;七是违规出租、出借的乡镇船舶;八是非本乡镇户籍人口经营的乡镇船舶;九是违规挂靠的乡镇船舶;十是私自更新改造的乡镇船舶;十一是老旧不能使用的乡镇船舶;十二是不遵守乡镇船舶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安全行为规范的乡镇船舶;十三是违法违规建造修造船舶的船厂(点、作坊)。
四、分工与职责
(一)专项整治由属地负责,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实施。
(二)安办、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港口、旅游、体育、边防、经信、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安办:牵头组织、协调、检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渔港水域乡镇船舶交通安全、海上养殖区安全和海上涉渔“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
旅游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海上旅游乡镇船舶专项整治。
海事部门:指导监督检查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商港水域乡镇船舶的专项整治。
港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港口水域经营沿海水路运输业务的乡镇船舶专项整治。
体育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训练、比赛等运动水域乡镇船舶专项整治。
公安边防部门:组织开展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治安专项治理和乡镇船舶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打击;维护清理取缔违规乡镇船舶现场拆解的治安秩序。
经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船舶建造企业违规建造船舶专项整治,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扣、拆解处置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无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点或作坊)专项整治,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生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
五、方法步骤
即日起至10月10日止,分为清查甄别、整治处置、完善提升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甄别阶段(即日起~7月31日)
沿海各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组织乡镇开展13类重点整治对象的甄别清查,做到船东户户清查,船只条条甄别,船厂(点、作坊)家家核实。对存在问题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分清限期整改、取缔、自行拆解、没收拆解等类别,对需集中拆解的要设立临时扣船点,集中看管,统一拆解。
(二)整治处置阶段(8月1日~9月10日)
沿海各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组织乡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整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落实限期整改、自行拆解或没收拆解的各项工作。
(三)完善提升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
沿海各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整改拆解是否到位、管理台账是否清楚、管理网络是否贯通、责任链条是否明确、制度机制是否完善、机构人员是否到位、日常管理是否健全、盲区空档是否覆盖等方面进行查缺补漏,使管理工作不留缝不留白,常态化精细化,延展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本次专项整治,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市里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去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充实,详见附件1),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亲自协调;各地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指导各行业抓好专项整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层层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上下“一盘棋”的格局。要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工作积极稳步推进、渔区社会安定稳定。
(二)建立联动机制,增强整治合力。沿海各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积极主导,建立落实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会商,统筹、协调推进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执法联动,牵头单位要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充分发挥作用;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业务优势和执法监管优势。
(三)依法依规处理,坚决拆解取缔。对排查的隐患问题要建立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切实整改到位。对重点整治的对象,一经查获,一律禁止离港(离厂、点、作坊),并分门别类采取针对性措施。(1)对不遵守乡镇船舶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安全行为规范、跨区作业或故意关闭毁损定位终端的乡镇船舶,要责令限期整改。(2)对违规挂靠、非本乡镇户籍人口经营、违规交易买卖、出租出借、私自改造更新(已有安全管理登记的)、老旧不能使用的乡镇船舶,要给予取缔,责令自行拆解。(3)对未进行安全管理登记、违法捕捞、违规改变用途、拒不安装定位终端的乡镇船舶,要查扣没收拆解。(4)对非法建造修造乡镇船舶或“三无”船舶的厂(点、作坊),纳入黑名单,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并对未经有权部门审批非法建造修造的船舶予以没收拆解。对拒不自行拆解的乡镇船舶,要采取措施跟踪督促拆解到位。对拒绝、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18年8月底前,沿海各县(市)和开发区(投资区)要组织一次以上违法违规船舶公开拆解活动。
(四)严格督查考核,推进整治工作落实。沿海各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积极靠前、主动下沉,传导整治工作责任和压力,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在基层有效落实,整治工作措施在一线有效实施。市政府将采取明察暗访、重点督导、专项督查、县际交叉检查等措施,检查各地、各相关行业部门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现对落实《管理办法》不到位、对专项整治不重视、工作推进差、打击违法违规不力、辖区乡镇船舶有增无减、管理混乱、事故依然多发、违规船舶建造改造依然严重失管等问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市政府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届时将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视情奖励或扣减考核分值。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沿海各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根据整治工作需要,依法制发整治通告,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乡镇渔村、渔港码头、渔民家庭和乡镇船舶,积极宣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海上“打非治违”相关政策和措施,使这些政策措施和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共识,最大程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促使渔区群众自查自纠、互查互纠,扩大专项整治效果。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实施专项整治情况月报制度,分别于8月7日、9月7日和10月7日上午下班前传真报送《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百日专项整治情况表》(详见附件2);于10月7日上午下班前上报乡镇船舶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子文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