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在2018年全市证明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5项市本级设定的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主动调查等办理方式,做好后续衔接工作,最大程度便民利企。涉及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附件:漳州市本级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州市本级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用途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办理 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市自然 资源局 | 拆迁安置房确认证明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1〕69号) | 集体土地上权属来源不清(即:无产权证)的房屋的被征迁人申请安置房产权登记时,需提交拆迁安置房确认证明。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城乡建设部门 | 部门核查 |
2 | 市住建局 |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 结果证明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5〕48号) | 租赁直管公房住宅 |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部门核查 |
3 | 市医保局 | 医保定点单位证明 | 省外医保要求 | 市医保中心 | 医疗机构 | 部门核查 | |
4 | 姓名(年龄、性别等)更正证明 | 家属误报病人姓名(年龄、性别等),导致患者住院信息与身份证不符,报销需要提供此项证明。 | 市医保中心 | 医疗机构 | 部门核查 | ||
5 | 市工信局 | 无违反“两违”证明 | 申请用电 | 国网漳州供电公司 | 乡镇、街道办、 开发区 | 部门核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