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2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含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财政关系,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政策制度、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全市性规划编制、市级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级直接开展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制度、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县级规划编制,县级应急预案编制,县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福建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由市县负责承担事项,以及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由市县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共同承办的应急演练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由市县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此外,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由市县负责承担事项,由市与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对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中央、省属驻漳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由市县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责任。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由市县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以及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由市县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要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市级层面要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市级相关部门对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对下要加强业务指导,合力推动改革实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市与县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及中央改革精神,适时调整市与县支出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