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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2/12 5.4k 阅读 369 点赞

漳政办〔202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7号)要求,按照省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漳州市实际,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含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打造高素质高颜值的美丽漳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漳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富美新漳州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主要内容

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市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典型示范、生态文明试验区创新和革命老区予以支持;将跨县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结合生态环境工作的特点,分别划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县的支出责任。

(一)市级财政事权

1.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碳达峰碳中和方案制定等,以及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市级“三线一单”编制、重要生态环境课题研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事务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市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核应急管理,市级环境安全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环境信息发布,市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级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

将影响较大的跨县的大气污染防治,市级重点海域及跨县管理海湾、跨县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在九龙江、鹿溪、漳江、诏安东溪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市与县共同财权事权,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三)县级财政事权

1.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县级生态环境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县级的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县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绿盈乡村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县范围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县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监管,县范围内环境安全管理,县范围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范围内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环境信息发布,县范围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4.环境污染防治。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小流域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涉及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县生态环境领域的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紧密协调配合,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各县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稳步协同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共同推进、形成强大改革合力,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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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