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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14 1.5w 阅读 277 点赞
漳政办〔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精神,做好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效率有提高”的工作思路,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审批工作,确保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助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承接事项

对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是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三、审查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家、省用地审查要点,对拟申报用地的用地计划、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地类权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使用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是否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是否落实年度计划指标。

(二)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准确,有无争议;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

(四)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按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

(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应缴费面积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六)拟报批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查处到位;是否涉及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是否涉及信访问题。

(七)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审批流程

(一)组卷及初审。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

(二)上报用地申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的请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告应体现“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内容的表述。县级请示、审查报告随其他用地报件材料通过“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批网”(涉密项目除外)一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不得在系统外运转。

(三)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会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在各地完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规费缴交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审批。申请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应体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内容的表述,发文字号使用“闽政地漳〔20××〕××号”,加盖市政府公章。

(五)数据备案。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批准情况,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地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在授权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主动接受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申报用地进行审查,主动接受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

(二)市直相关部门: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涉及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占用林地审批、占用河流水面审批等审查审批工作及按规定办理相关费用的缴费入库工作。加强对各地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指导。

(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实施辖区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组织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开展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组卷、审查、呈报等相关工作,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到权责一致,保证审查意见的真实、准确、合法。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提高省政府授权事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审查机制。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用地审查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完善审查机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以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职责等影响授权审批权实施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关于用地报批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流程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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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