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漳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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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次/年) |
检查主体 |
责任科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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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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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对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本辖区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
抽查 |
5-10% |
1-2次 |
市林业局 |
动管站牵头、执法支队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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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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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 |
1.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场所;
2.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林木种子;
3. 查阅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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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
抽查 |
5-10% |
2次 |
市林业局 |
种苗站牵头,执法支队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