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政策公示公告

漳州市体育局关于举办2017年漳州市初、中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通知

2017/03/19 9.1k 阅读 537 点赞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广体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游泳行业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举办2017年漳州市初、中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初级救生员报名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

  2.达到25米速游(男子20秒,女子22秒)和20米潜泳(贴近池底)两项标准。

  (二)中级救生员培训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在2014年及以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初级救生员证的;国家二级以上游泳运动员;本科院校游泳专业毕业;

  2.达到25米速游(男子18秒,女子20秒),以及水中徒手踩水20秒两项标准。

  二、培训和鉴定的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2017年4月16日—20日

  2.鉴定时间

  (1)第一批次:2017年4月20日—21日

  (2)第二批次:2017年4月27日—28日

  3.培训和鉴定地点

  (1)理论培训和鉴定:漳州市少体校多功能厅

  (2)实操培训和鉴定:漳州市游泳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三、培训内容与考核方法

  选用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游泳救生员职业培训教材授课。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法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法进行。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四、考核认证

  1.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鉴定合格者,将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上岗、从业的资格凭证。

  2.经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救生员必须同时持有“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方可上岗就业。

  五、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7年3月20日-3月31日(工作时间)

  报名人数超过50名开班,每期鉴定最高不超过65名。超额人数自动轮到下一期,下期培训鉴定另行通知。

  地点:漳州市游泳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二楼培训科 (漳州市芗城区洋老洲143号)

  (二)报名流程(网上报名—提交材料—技能测试—缴费)

  1.网上报名

  (1)从漳州市游泳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网站游泳救生栏目选择2017年漳州市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报名端口,根据提示选择报名批次后,登录到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管理平台,点击“考生报名”选项,完成用户注册后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蓝底彩色免冠照片,完成后提交报名信息。

  (2)24小时内通过培训基地预审核后,考生再登录该系统,打印网上报名表。

  2.提交材料

  携带下列材料至漳州市游管中心培训科登记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右下角需考生签字确认);

  (2)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原件备查);

  (3)蓝底彩色免冠照片一寸1张;

  (4)报考中级游泳救生员的学员还需提交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技能测试

  25米速游是培训必备基础,中心将统一安排技能测试,请报名学员按时报到并参加测试。凡未按时参加技能测试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报名。

  测试时间:2017年4月1日上午8:30

  测试合格标准:男子22秒,女子24秒。测试不合格空缺的名额,按报名顺序依次递补。

  4.缴费

  测试合格者当场缴费确认报名,并领取学习材料。

  (三)培训联系人:陈小芬、吴舒婷

  联系电话:0596-2032812,2024770  QQ群:297086258

  (四)鉴定联系人:郑慧君

  联系电话:0596—2032895

  (五)相关费用

  1.初级培训费用

  (1)培训费:850元(培训教师费、救生器材租用费、场租费、教材费等);

  (2)鉴定费:140元/人(培训机构代收);

  (3)注册证书工本费:35元/本,内含救生员保险费10元(鉴定合格者交由培训机构代收)。

  2.中级培训费用

  (1)培训费:1010元(培训教师费、救生器材租用费、场租费、教材费等);

  (2)鉴定费:190元/人(培训机构代收);

  (3)注册证书工本费:35元/本,内含救生员保险费10元(鉴定合格者交由培训机构代收)。

学员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六)其他

  请参加培训的学员于4月16日(星期日)上午8:30到漳州市游泳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室一楼报到。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漳州市体育局

2017年3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