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名称 | 水库 等级 | 正常蓄水位(m) | 管理范围线 | 保护范围线 | |
分区 | 标准 | 标准 | |||
峰头水库 | 大(2)型 | 74.00 | 大坝 | 大坝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200m,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360m与尾水桥连接,左右岸从坝端外延2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线相连接。大坝上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与库区土地征地线交叉的,按外包线衔接。 | 在大坝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上游300m、下游500m,两侧200m。 |
其他建筑物 | 大坝枢纽其他建筑物(包括供水输水建筑物、灌溉引水建筑物、左电站生产区、右电站及技改电站周边生产区等各类建筑物)与大坝和库区管理范围合并划定。 | / | |||
生产生活区 | 工程管理区、生产生活区等辅助建筑物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土地征用线以内的范围按原设计规划确定的占地征用面积划定。 | / | |||
库区 | 以库区征地移民线即水库正常蓄水位74m高程以下作为库区管理范围。 | 库区两岸(含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陆地范围。 | |||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漳州市峰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2020/12/28 1.2w 阅读 457 点赞
为充分发挥峰头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生态调节等综合功效,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福建省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漳州市峰头水库运行中心开展了漳州市峰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划界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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