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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2018/02/07 1.1w 阅读 214 点赞

漳政办〔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回稳向好,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在深化开展“多评一表”“多图一审”、会审制改革的基础上,对于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的市属开发区,提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利局、经信委、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降低民间投资门槛。对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市场化项目实行“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只要不涉及环保、失信问题,在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备案相关证照和项目信息,或者按准入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即可开工建设,撬动更多民间资本发挥效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对首次进入全国500强、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优秀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加强模式创新。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下,增设规模2亿元的并购基金,支持本地民营龙头企业对其它企业并购重组。探索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助力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5.推动资产盘活。对新引进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企业通过整体租赁盘活闲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的,按年租赁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允许工业园区商品厂房依法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6.鼓励引进先进设备。对内外资企业采购鼓励类国外设备自用且获得免税的,同级财政按采购设备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7.支持标准化建设。对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承接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8.鼓励现代服务业聚集发展。支持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实际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20家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设备投资、软件系统)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建服务业项目,对兴办属于“6+6”领域的服务业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逾5000万元的,经认定评审,对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入驻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落户在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服务业企业,年缴纳的各项税收超过1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9.推动市属国企与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本政策出台后,市属国企与民营企业新“混改”(“混改”股份不低于总股份的20%)的“混改”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0.降低融资成本。在省、市级开发区探索开展企业资产按揭贷款试点,由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或申请双创资金成立企业资产收购公司,园区内企业可以其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贷款企业、收购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收购公司在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时直接对抵押物进行收储处置,同级财政对开发区内企业资产按揭贷款高出基准利率25%范围内予以贴息补助,单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11.支持民营企业发债。积极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双创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自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当年起5年内(不超过债券期限),同级财政每年按债券规模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12.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用事业领域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严禁排斥、限制或歧视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对工程包采取PPP模式,且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为民营企业的,市财政对工程包牵头单位给予5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对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工程包建设,且工程包建设使用企业债券超过5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发债企业0.5%的贴息,单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市直各工程包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本通知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除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受益财政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需要细化落实的相关内容,由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