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6〕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消我市生育分娩按病种编码结算
自2026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生育分娩按病种编码结算。出院结算日期在6月30日前的,仍按生育分娩病种编码定价定额支付,出院结算日期在7月1日(含)之后的,按项目据实结算,医保待遇按闽医保〔2026〕37号文件执行,相关病例纳入DIP支付。DIP入组结果暂按《2025年度漳州市DIP病种目录库》执行,待《2026年度漳州市DIP病种目录库》公布后,以新入组结果作为年度清算依据。
二、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我市生育分娩政策衔接宣传解读工作,指导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生育分娩病例《医保结算清单》填报及上传工作,确保DIP年度清算及时、准确。对于居民医保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除上级补助资金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芗城区、龙文区的补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其余各县(区)补助资金由本县(区)自行负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实际,按要求据实填报《医保结算清单》,并及时上传;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向参保患者生育分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6〕37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生育支持力度,切实维护好我省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一)提高职工医保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100%报销。
(二)实施居民医保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我省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三)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原待遇标准执行。
(四)取消“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先行自付比例。
二、鼓励实施基本医保参保支持政策
落实取消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鼓励和推动育龄妇女在我省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待遇。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探索对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资助。
三、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一)健全评估机制。各地要结合推进政策实施同步完善基金运行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政策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生育支持政策平稳有序落地见效。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完善生育支持措施的通知》(闽医保办〔2025〕11号)要求,提升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优化新生儿参保登记服务,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能。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准确传送生育医疗费用相关信息。加强对生育医疗费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合规合理诊疗。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提高参保人对生育保障政策的知晓度、认可度、满意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