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6〕3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6〕3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6〕4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6〕4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6〕4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整合、修订我市药学类、骨骼肌肉系统类、颌面外科类、口腔类、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药学类
1.规范整合设立“居家药学服务费”等10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2.实施规范整合设立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3.取消规范整合前“静脉药物配置费”等7项相关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骨骼肌肉系统类
1.规范整合设立“骨牵引安装费”等109项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3。
2.取消规范整合前“骨密度测定”等985项相关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4。
(三)颌面外科类
1.规范整合设立“上颌截骨内固定费(常规)”等71项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5。
2.取消规范整合前“关节镜手术治疗”等246项相关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6。
(四)口腔类
1.规范整合设立“牙髓活力测验费”等114项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7。
2.取消规范整合前“咬合检查”等380项相关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8。
(五)消化系统类
1.规范整合设立“消化道pH值监测费”等150项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9。
2.取消规范整合前“24小时动态胃酸监测”等669项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0。
3.修订“直肠取活检术”等3项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1。
二、医保配套政策
本次规范整合、修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学类、骨骼肌肉系统类、颌面外科类、口腔类、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及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中上传价格项目。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要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县(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做好内部培训。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政策。
四、执行时间
药学类和骨骼肌肉系统类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颌面外科类、口腔类、消化系统类相关规定自2026年10月15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价格项目及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卫健部门。
附件:1.漳州市规范整合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漳州市规范整合后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漳州市规范整合后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漳州市规范整合后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漳州市规范整合后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0.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漳州市修订消化系统类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