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公综〔2012〕303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近日,市政府办转发了市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漳政办〔2012〕182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新的户籍管理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户籍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民生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既在一些方面放宽了城市城镇落户准入条件,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推进我市城镇化、城市化发展步伐;又针对以往户籍管理政策存在的漏洞、缺陷,进行了相应调整、规范,维护户籍管理正常秩序,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组织治安(户政)、派出所民警和户籍协管员认真学习研究《意见》,适时开展业务培训,使基层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各项户籍业务的标准、界限,为全面贯彻执行《意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清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全方位宣传《意见》的主要内容,让广大群众熟悉、了解户籍管理新政策、新规定,按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管理工作;要结合“作风建设年”、“警民相约警务室”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惑、工作座谈通报等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推进新旧制度政策的全面衔接、平稳过渡。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向当地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工作,立即着手清理之前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文件,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在中央、省、市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三、严格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意见》规定,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既要充分保障居民群众依照《意见》办理各类户口登记手续的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规办理落户现象的发生。对《意见》未规定的,如随军家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人员的落户仍执行原有政策。对出生申报的,要依照规定为群众办理落户手续,不能要求群众提供与证明出生事实无关的材料或增设与户口申请审核无关的程序。对当事人及其配偶在市区(指芗城区、龙文区)和县城区范围内已有名下房产(以房管部门出具的拥有房屋情况证明为准)的,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办理“寄户”以及落户单位集体户、单位公房。对属户口冻结对象的,由当事人(设立集体户单位)提供或由户籍窗口工作人员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办理户口事项审批表》,报县级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冻结户口,在未能实现系统冻结操作前,在系统其常住人口信息备注栏中予以标注“冻结户口”字样。对被冻结户口人员,只能办理迁出(注销)手续,不能受理其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业务。
四、加强督促指导,定期上报情况。各级公安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户籍窗口贯彻执行《意见》的指导,及时收集并解答政策界限和适用难题,提高户籍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意见》落实到位。市局将在上级机关的原则和框架内,抓紧制定出台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以方便各地对照执行。在市局相关规范出台前,各地要围绕《意见》规定的各类户口事项办理条件,引导群众按要求办理相关落户手续,对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报告市局治安支队。为跟踪、掌握《意见》落实情况,请各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将《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情况统计表》通过邮件报送市局治安支队六大队,邮箱:zzhz@gal.zzu.fj,联系人:陈华南,联系电话:2622269。
漳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