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公综〔2015〕132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精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 要,结合《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4〕44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购房户口 迁移规定作以下调整:
1、公民个人购买商业用房(房屋用途为车库、车位、储藏间除外)的,本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落户,落户地址为所购商业用房所在地公共地 址。落户公共地址后,不再受理亲属投靠迁移落户。购买二手商业用房或通过继承、赠予等合法渠道取得商业用房的,须在产权过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 申请迁移落户。
2、公民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房屋用途为车库、车位、储藏间除外),还未交房的,也可申请购房迁移落户。
3、公民个人购房申请迁移落户的,申请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的,提供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盖章或出具当事人房屋查询信息)、开发商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书、购房发票]、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此次调整购房户口迁移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即日起执行,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此次调整为准;未涉及的其它购房户口迁移规定仍按以往相关规定执行。
漳州市公安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