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3〕57号)的要求,自2013年5月20日起对市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挂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电动自行车
列入《漳州市准予销售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以及本通告公布前购买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
本通告公布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驱动的两轮车辆,可以申请临时通行标志。
二、登记时间
本通告公布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且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办理。
本通告公布之后,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自《目录》公布生效起受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
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到住所地(户籍地或暂住地)所在区设置的登记地点办理注册登记。
芗城:交管大队、芝山派出所、浦南派出所、天宝派出所、石亭派出所、东铺头派出所、西桥派出所、新桥派出所、巷口派出所、南坑派出所、通北派出所。
龙文:交管大队、步文派出所、朝阳派出所、蓝田开发区派出所、蓝田派出所。
四、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
1.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3.超标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登记方式
本通告公布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符合标准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标准的,核发临时通行标志。
本通告公布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目录》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六、其他事项
(一)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按规定安装临时号牌,并随车携带驾驶证、临时登记证,佩戴安全头盔,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临时通行标志在芗城、龙文区有效,有效期两年(至2015年7月31日)。
(四)芗城、龙文两区部分路段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五)本通告公布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最迟应于2013年5月20日前取得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六)各登记点设有保险服务窗口,电动自行车投保采取自愿原则。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公安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