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规范使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闽公消网〔2016〕23号)精神,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含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将启用新的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合格通知书;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二、启用时间
全市消防部队新的审批专用章启用时间统一为2016年5月1日起,原审批专用章于2016年5月1日作废,不再使用。
特此公告。
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