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远洋渔业起步晚,发展慢,在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随着远洋渔业资源减少、区域渔业组织管理措施日益收紧、入渔国政策变动,并且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发展空间日益受限,远洋渔业效益持续下降,迫切需要我市出台远洋渔业扶持政策,推动远洋渔业健康发展。
为此,我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在省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七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加大对远洋渔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实施《措施》的意义
当前,我市远洋渔业陷入经营困境,存在运营成本不足,远洋渔船规模小、设备老化等问题,《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调动远洋渔业企业积极性,缓解企业部分经营成本问题,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提高捕捞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推进企业加强与入渔国合作,推动我市远洋渔业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我市海洋强市目标的加快实现。
三、主要内容
《措施》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分别为:
第一条是鼓励远洋自捕水产品运回。对本市企业运回远洋自捕水产品,按实际报关进口的数量,每吨奖补500元,其中市财政每吨奖补200元、县财政每吨奖补300元。
第二条是鼓励开辟新入渔国。对本市企业进入新入渔国捕捞作业的(获批捕捞许可不低于2年),按首年新入渔捕捞作业的远洋渔船数,每艘奖补10万元,市、县财政分别奖补50%。
第三条是鼓励新增远洋渔船。对本市企业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市、县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15%予以奖补。且要求新增的远洋渔船,需离港作业累计不低于3个月。
第四条是鼓励购入远洋渔船。对本市企业购买国外或者省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市、县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15%给予奖补。且要求购入的远洋渔船需离港作业累计不低于3个月,产量产值需计入我市渔业产量产值统计范围。
第五条是鼓励配置现代化装备。对配置渔获物监测与报告、海水淡化、直饮水、救护、防海盗、垃圾污水油污处理等现代化装备的远洋渔船,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总造价的30%,单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补30%,县财政奖补70%。
第六条是鼓励引进远洋渔业企业。对引进或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格,且企业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到5000吨及以上,远洋渔业产量产值计入我市产量产值统计范围内的,予以奖补30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补40%、县财政奖补60%。
第七条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大本市企业贷款、用汇、担保的支持力度,降低担保费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中心,推出更多海洋信贷产品和涉海保险品种,发展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远洋渔业贷款渠道,给予中长期优惠信贷支持。同时,对本市新增企业(企业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3000吨及以上)用于扩大规模、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等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按照不高于当年1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企业当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给予贴息40%,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以上受奖补(补助、贴息)的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如10年内迁离我市需全额退回奖补(补助、贴息)资金,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取消或追回当年项目奖补资金。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
五、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机构: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 系 人:叶国辉
联系电话:0596-287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