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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7/03/06 3.2k 阅读 493 点赞

漳政办〔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和《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5〕4号)要求,为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经研究,决定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即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2800元提高到3400元;相应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标准600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至246元/月。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7年1月份起执行。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十项工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3月份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3月底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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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