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强化环境监管,提升智慧环保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体系基本建立,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已全面实施,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监管有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制初步形成。到2018年,第三方运维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重点污染源企业列入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的数量逐步增多,最终形成环保部门监督指导,重点污染源企业和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单位(以下简称监控运维单位)参与的科学运作网络,三方互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污费核定征收、环境执法、总量减排及应急处置等环境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二、参与统一运维的重点污染源企业
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对象包括:国、省控企业和被当地环保部门列为重点废水、废气排污企业。省环保厅下达的年度国、省控企业名单如遇调整,原有上年度参与统一运维的重点污染源企业继续开展统一运维,同时将新增企业补充纳入本年度统一运维范围。2017年,我市须参与统一运维的国控企业33家、省控企业23家,合计监控设施300台,其中CEMS 40台,COD 46台,氨氮 46台,总磷 18台,pH计 19台,流量计 46台,数采仪 85台(详见附件1-2)。
三、监控运维内容、运维资金来源及运维单位选定原则
(一)监控运维内容
监控运维内容包括在线监控设施的巡检与维护、数据采集传输、故障应急处置、监控运维台帐及保障措施,并承担联网通信费用,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协调相关事宜。
(二)监控运维资金来源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运维资金由重点污染源企业出资以及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资金共同组成。具体运维费用由重点污染源企业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政府按1:1的比例出资,其中芗城、龙文区政府负担份额由市级财政分担50%。
由市环保局设立子帐户专门用于收支、管理运维资金。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测算本级所需承担的运维资金,报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照招标合同确定金额及负担比例,将本级所承担的年度运维资金拨付市环保局专用子账户,逾期未到位的,由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资金调度结算到位;各级环保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收齐当年所属各相关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运维资金,缴入市环保局专用子帐户。
(三)监控运维单位选定原则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招投标办法,并由市环保局统一委托开展招投标,通过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1-2家监控运维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抓落实。环保、财政、经信、金融等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把重点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服务。健全政府、监控运维单位、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加大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监控运维单位一并予以公开。健全竞争机制,强化责任考核,促进优胜劣汰。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推进各项工作;制定招投标原则和考核办法,及时收缴重点污染源企业应承担的运维资金,并定期组织考核,按规定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要落实好监控运维资金,并将其及时打入市环保局运维资金子帐户。市经信委负责研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产业扶持政策。市金融办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附件:1.2017年漳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拟实施委托运维项目一览表
2.2017年漳州市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拟实施委托运维项目一览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