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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工作

2017/12/12 1.7w 阅读 486 点赞

漳政办〔2017〕2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福建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通知》(闽政办〔2017〕100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是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城镇紧凑布局和集约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镇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优质耕地和生态环境底线,形成生态、农业、城镇合理空间结构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相结合,创新规划内容与方法,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城市开发边界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周边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及城镇规划建设用地。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漳州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含漳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县城(市区),其中,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及东山县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余县(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职责分工

漳州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工作由漳州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国土资源局统筹全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并建立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做好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技术指导、审查及后续工作,督促各地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划定各县(市)城市开发边界的组织领导,由县(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发改、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工作研究、成果编制和边界的实施管理,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成果的编制工作。

四、划定原则

1.以法定规划为基础。以法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突破规划安排。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以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从城镇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本底出发,优先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在适宜建设的空间划定城镇空间和城市开发边界,合理控制区域国土开发强度。

3.以优化城镇形态布局为目标。根据城镇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引导区域基础设施与城镇空间布局紧密结合,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

4.以加强城乡统筹和管控为方向。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作为优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进空间管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总量、定边界、定结构,完善城市发展空间用途管制,探索建立衔接、统一的空间管制制度。

五、基本要求

1.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河道岸线与生态保护蓝线规划、防洪排涝专项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已批准城市总体规划而未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县(市),应补充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的县(市),应结合总体规划的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补充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并单独成册。

2. 本次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规划期限为2030年。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合理确定2030年的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开展“多规合一”工作时进入“多规合一”空间数据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为绘就城市“一张蓝图”奠定基础。

3.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应与城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城市发展阶段相适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明确各类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要素、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和比重、明确适宜开发建设区域的优先次序。在开发边界范围内可以预留一定规模的“发展备用地”作为“弹性空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20%。

4.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成果应参考《福建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技术要点》要求,尽量利用各类区划和地物的法定边界线、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线等,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

六、成果管理

1.各县(市)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权限报批。成果上报审批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2.城市开发边界成果按程序审批后,由各地政府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作为各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修编各相关规划的依据,并作为规划审查的重点内容。城市开发边界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因重大政策变化、上位规划重大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的,应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既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执行。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不得在城市开发边界外选址。

4.确需在城市开发边界外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各类交通工程、防护绿带、管道运输、河道疏浚、堤防工程、引调水工程等线性工程用地,机场、港口、停车场、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通讯设施(基站等)、地下管线井、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加油站、蓄水工程、动物园、植物园等点状设施项目,监教设施、特殊医疗、军事及宗教、殡葬设施、城镇防灾等特殊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湿地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应遵守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制要求。

5.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实施情况的监测监管工作,及时制定城市开发边界定期评估及动态监测监管措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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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