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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2017/12/12 4.6k 阅读 311 点赞

漳政办〔2017〕276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省政府《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海监管,推进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河长制为抓手,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强化源头控制、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海域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努力实现“水清河畅、碧海银滩”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等全过程控制角度,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实行流域-海域一体化管理。

目标合理,措施有力。统筹考虑环境需求和社会实际,按照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思路,合理确定减排目标,并配套相应的措施确保实现减排目标。

统一领导,因城施策。综合考虑九龙江流域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治理形势等因素,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整治任务,体现地区差异性。

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九龙江-厦门湾相关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漳州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狠抓各项减排任务的落实。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全面推动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

九龙江-厦门湾示意图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九龙江-厦门湾水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受损的重要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和重建,基本实现九龙江-厦门湾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二)总量控制指标

九龙江流域控制指标为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厦门湾海域控制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三)总量控制目标

九龙江北溪、西溪等河流入海口水质满足地表水Ⅲ类标准,九龙江南溪入海口水质满足地表水IV类标准。对于难以满足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削减3%、3%、1%和1.2%。九龙江北溪、西溪、南溪入海口混合区水质满足地表水Ⅴ类标准,对于难以满足水质目标要求的龙海市、台投区、漳州开发区,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削减3%、3%、1%和1.2%。

龙海市的直排海重点污染源,COD、氨氮、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削减3%、2%和1.2%。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厦门湾海水水质应控制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浓度。至2020年,厦门湾局部海域水质优良(达到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比例达到64%以上,其中厦门湾局部海域II区(面积248平方公里)优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比例达到24.4%。

三、主要任务

(一)流域主要任务(由市环保局牵头推动)

1.提升工矿业减排水平

关闭非法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水环境隐患排查、源头防控、工业园区管理的相关要求,抓好工业污染治理,严格控制九龙江流域内新建、扩建各类污染项目。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加大巡查力度,从重惩处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关闭污染严重的非法排污企业。(市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市经信委、环保局、商务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商务局、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市经信委、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科技局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深化矿业污染专项整治。九龙江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现有国家严格控制的重金属采选企业要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信委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分区域分阶段强制使用机制砂,逐步替代河砂(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严禁在河道非法采砂洗砂,有效控制悬浮物和铁、锰超标现象。(市水利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督促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存等企事业单位,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城乡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城乡基础设施提升行动,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已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抓紧扩建,提高处理能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督促芗城、龙海、平和、南靖、长泰、华安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提高出水达标率。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各地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九龙江沿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管网日常维护,及时清理疏通,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开展城乡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加快推进西部、北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扩建蒲姜岭垃圾焚烧发电厂。扎实开展乡镇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扶持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流域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农村垃圾污染问题。(市住建局牵头,市农业局、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确保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95%。持续推进城区地下淤泥管道、建筑废弃泥浆及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提高城区排水畅通能力。(市住建局、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控制养殖总量,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养猪、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新技术。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持续推进龙海、漳浦、平和、南靖、华安等重点区域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和监管体系,大力推广无害化处理机械,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县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鼓励养殖户转产就业的扶持政策,扶持转产低污染、无污染的生态农业项目,解决好养殖户出路问题。(市农业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开展茶果蔬施用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敏感区域,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净化地表径流。大中型灌区要积极推进节水配套改造,发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灌溉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推进生态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推广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构建养殖池塘-湿地系统,实现养殖水的循环利用。优化养殖结构,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2017年底前完成南一水库等库区不符合规划的网箱养殖清退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治理沿河港口船舶污染

控制港口码头污染。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到2020年底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改。(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海洋与渔业局、漳州海事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治理内河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严打河道违法采砂。针对河道违法采砂,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开展常态化的联合执法行动,采取江上巡、路上查、岸上堵、点上盯等办法实施全方位打击。要堵疏结合,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发证,积极推行采售分离,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同时,抓紧出台扶持机制砂生产和使用的政策,逐步减少河砂开采,促进河道休养生息。(市水利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促进流域生态修复。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水资源,严格控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稳步推进现有水电站技术改造,实施增效扩容,提高水电能效;同时,稳步推进小水电报废退出工作;大力发展生态水电,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安装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市水利局、经信委、环保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控制流域水土流失,促进流域生态修复。(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开展流域水质水量监测

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对九龙江北溪、西溪、南溪入海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及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开展监测,掌握入海河流的水质变化情况。对龙海市直排海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掌握直排海重点污染源的水质变化情况。(市环保局、水利局、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牵头,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开展江河漂浮物治理

开展江河漂浮物治理。结合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清理九龙江沿岸堆放的各类垃圾,建立户分拣、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机制,消灭倾倒在沟渠、河道上的垃圾,基本实现垃圾不入河、不出界。建立水上垃圾清运队伍,配备打捞设备、船只和转运车辆,及时清理垃圾和水葫芦,确保垃圾不进下游、不入海。建立长效的保洁机制和监管机制,达到消除漂浮垃圾污染的治理目标。(市河长办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二)海域主要任务(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推动) 1.加强海域污染防治

控制交通码头污染。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17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到2017年底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改。(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漳州海事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漳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质监局等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完成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漳州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督促渔港管理单位落实渔港保洁职责,要求所有渔港都要配备海漂垃圾打捞船和专门的环卫人员,全面清理渔港水域的垃圾和漂浮物,并及时转运处置,同时,根据港池淤积情况不定期开展清淤活动。强化捕捞渔船双控管理、渔船减船和更新改造。将渔船垃圾收集设施的配备情况纳入渔业船舶检验的内容,要求渔船要按规定设置废油和垃圾收集设施,确保船舶废弃物和垃圾收集上岸妥善处置。(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优化养殖结构,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按照规划要求,逐步缩减围网养殖面积,对不符合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和水产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100%清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开展九龙江口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积极推进岸线整治、垃圾清理(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违规洗砂(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和互花米草治理、红树林种植,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市林业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加强河口航运密集区船舶排污管控(市交通运输局、漳州海事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优化监测点位设置,提升监测结果代表性。(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进海漂垃圾治理。全面清理我市九龙江入海口、有居民海岛周边海域、海岸沿线和渔港、渔船、海上养殖区所产生的海漂垃圾;实施海域垃圾源头管控,确保渔港和海上养殖水域等近岸海域无垃圾;结合实际建立海漂垃圾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碧海银滩”的生态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海域监督管理

加强陆源排污监管和联防联控。推动实施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和污染物减排制度。强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监控和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市环保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配合省里在厦门湾配备海上环境在线监测设备,有效监督污染物排放(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提高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到2020年,沿海市(县、区)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市河长办牵头,市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厉打击违法海砂开采。开展海洋“蓝剑”海上综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用海行为。结合“银滩”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滨海沙滩的海域岸线巡查,打击各类非法采砂用海行为和在滨海沙滩上违法占用海域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海砂资源流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公安边防支队>等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大用海工程和海洋疏浚监管力度。根据已批用海工程(海岸和海洋工程)、用岛工程监管和海洋疏浚的实施意见,对用海工程和海洋疏浚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双随机”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把严项目审批前、项目竣工验收以及海洋疏浚的实地调查,如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海监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开展海域水质监测

开展海域水质监测。在厦门湾漳州辖区海域布设多站位,针对叶绿素、pH、COD、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指标开展监测,有效监督污染物排放,掌握厦门湾漳州辖区海域的水质状况。(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龙海市政府、漳州开发区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九龙江-2017年12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市直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专项的工作推进计划,加强对工作开展的督促、检查、指导。

(二)切实履职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九龙江流域所在市、县(区)、乡(镇)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各级河长办要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市级、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要统筹上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流域及城乡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并进一步拓宽流域保护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多方争取资金支持,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九龙江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质改造,切实推动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通报考评。(1)实行通报制度,自2017年起,每年按照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对九龙江县域交界断面、九龙江入海口水质状况、直排海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厦门湾海域水质状况进行通报。(2)实施阶段考核,2018年底,对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底,对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十三五”末考核。

(五)严格问责制度。对于水质状况较差被通报的地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中,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漳州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附件

漳州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市政府成立漳州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海洋副市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水利局负责人。

成员:市委组织部、市河长办、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科技局、质监局、公安边防支队、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漳州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等单位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市海域任务的落实,负责协调海域环境的监测及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市流域任务的落实,负责协调流域水环境的监测及考核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等水资源保护及河道采砂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等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市河长办:负责协调推动全市江河、海漂垃圾整治任务的落实及考核。

其他有关市直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及工作职责,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牵头单位汇总。

4.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的各项任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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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