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漳政综[2017]166号)已经于2017年12月7日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制度出台了很多相关制度文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项工作在落到实处时也面临许多复杂问题。比如,我市设立的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没有明确管辖划分问题,劳动者维权困难;市级人社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过多参与基层案件的办理,而弱化了其对县级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指职能;还有,现如今劳动者维权意识加强,要求迫切,希望能够到离他们最近的基层劳动部门解决问题,而基层劳动部门有时却是“看得到,管不到”。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该文的制定,正是为了顺应改革,解决实际问题。明确管辖、明确职责,重心下移,方便群众,确保基层“看得见,管得到”,“管得及时”。
二、制定依据
该文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闽政文〔2005〕482号)等法律和规范要求制定的。
三、制定过程
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实地调研,确保该文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初稿,并经过多方会商,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该文。
四、基本特点
该文的基本特点是结合实际、顺应改革、明确职责、方便群众。一是结合实际,立足于我市稳定向上发展的经济背景,解决新设立的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辖问题;二是顺应改革,顺应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的要求,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提供优良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规范文明的劳动就业用工环境;三是明确职责,落实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分工;四是方便群众,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将劳动保障监察重心下移,确保基层劳动部门日常监察职责的履行。
五、主要内容
(一)管辖原则。一是提出市、县(市区)、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管辖原则要求;二是提出属地管理责任;三是明确监管服务的对象。
(二)管辖范围。一是明确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的管辖范围,强调各地对各自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监管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市人社局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三是对特殊案件重点区域、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等临时性专项监察的规定;四是对基层政府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要求;五是在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规定;六明确市人社部门对全市劳动保障工作总体监督管理职能。
解读机构:漳州市人社局
解读人:李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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