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漳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复函》(闽司函〔2020〕10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漳州仲裁委员会”印章壹枚。
附:印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政办〔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漳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复函》(闽司函〔2020〕10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漳州仲裁委员会”印章壹枚。
附:印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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