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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3/03/06 4.4k 阅读 257 点赞

漳政综规〔2023〕2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全市天气以晴好为主,昼夜温差大,无明显降水,林下可燃物干燥,不少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高度危险(四级)级别,加上当前正值春耕季节,农事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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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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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