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促进本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牵头组织管理水资源调查,发布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指导城市供水和节水;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本市下达的“十三五”期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
第四条 加强本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逐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需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分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第六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特别是出现可能导致群体性械斗水事纠纷情况,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第七条 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划定报告》。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
第九条 遇旱情等紧急情况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同级政府制定的水量调度预案,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第十条 本市节水目标: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5亿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7%。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发现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话或信函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