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东山管理部顺利办理首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这标志着漳州市落实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优化调整新政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新政策,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进一步减轻日常住房支出压力。
据了解,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批复》,漳州在原有购房、还贷、租房、装修、加装电梯等提取场景基础上,新增支持物业服务费提取,推动住房公积金从“购房可用”向“安居全周期可用”延伸。政策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周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介绍,在提取规则上,缴存家庭每年只能选择名下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名下有多套住房不能分别申请,面积也不能合并计算。具体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其中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年度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年度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当年未提取或未提满的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也不得累计使用。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需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多个家庭共有同一套住房的,相关权利人应先自行协商,公积金窗口在规定的提取总额内按照“先提先办”方式办理。房屋发生交易的,同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前产权人已提取金额计入当年累计额度。(漳州融媒记者 曾婷婷 通讯员 吴思娜 林小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