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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警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010/11/28 7.7k 阅读 220 点赞

漳公综〔2010〕32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服务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促进全体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三三工程”建设,提高全市公安机关的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要求,把握重点
    深化警务公开是公安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倡廉、规范执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必由之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两个规范”要求,不断拓展警务公开内容,充分借助各种新兴媒体,创新警务公开形式,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努力在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强化警务公开工作。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扩大警务公开的深度、时效和覆盖面,除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外,一律都要公开。不仅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和执法结果,还要全面推行执法告知、事故公开认定、疑难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等。要明确执法公开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和承诺,取信于民;对免除公开的事项也要规定具体标准,履行审批,避免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
    (二)以窗口为重点,细化警务公开工作。办事窗口是警务公开第一平台、第一门户。各级公安机关要制定窗口公开的具体细则和标准,集中公开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工作结果、工作纪律和监督办法等。年内,各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窗口硬件建设,统一规范警务公开栏、公示板、联系卡、告知词、警务公开手册、警民联系卡等。要加强窗口软件建设,从规范窗口民警最基本的言行举止抓起,建立健全办事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制度,以规范促公开,以制度促公开。要加强对警务公开工作的即时监督和评议,全面实行群众满意度当场测评。明年,所有城区派出所、一级派出所和交警、出入境、消防管理部门都要设置电子屏幕墙、电脑触摸屏和自动排号机;所有办事服务窗口都要配置联网的窗口服务质量评价器。
    (三)以创新为重点,深化警务公开工作。要充分运用短信综合应用平台,主动将执法依据、进度、结果等及时告知或提醒相关当事人,让群众知悉和监督。年内,各执法办案单位短信告知工作要全面铺开。要借助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按顶层设计理念,建设集信息公开、公众服务、互动交流、监督评议为一体的市、县公安机关政府网站群,推动网上警务公开。近期,各级公安机关公众服务网都要按要求完成升级和建设任务。要以建设出入境、交管、户政、治安、消防等五个“服务大厅”以及综合办事服务、综合查询应用、场景式导航服务等三大系统平台为契机,稳步推进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网上公开、网上办理。明年,全市公安机关网上全流程办事量要达到80%以上。要积极推进以“微博”、“QQ”、飞信等网上社区警务群为手段的“网上警务室”建设。年内,全市所有派出所都要开通“网上警务室”。
    (四)以规范运作为重点,做好警务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各警种和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和其他综合部门协调督办的工作格局。各警种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各层次公安机关特点的警务公开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警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做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列入“一把手”工程,由局长任组长,加强对贯彻落实警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齐抓共管,狠抓落实。根据“两个规范”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内设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警务公开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制度、警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手册和警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组织制定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办法;
    3、组织对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落实责任追究;
    4、聘请监督员,设置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警务公开举报器材,畅通监督渠道;
    5、受理涉及警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等事项。
    (二)办公室(指挥中心、综合科)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升级、维护等工作;
    2、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警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汇总本单位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
    4、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对本单位警务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政工部门主要职责
    1、做好警务公开的宣传推广工作;
    2、负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报刊杂志开辟警界专栏;
    3、负责印制、发放警务公开手册、宣传卡(品);
    4、负责规范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文明用语;
    5、与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共同对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落实责任追究。
    (四)法制部门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法律法规、执法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审批等信息资料;
    2、指导、督促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和执法结果,全面推行执法告知、事故公开认定、疑难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等,指导、督促各执法办案单位做好短信告知工作;
    3、加强窗口软件建设,从规范窗口民警最基本的言行举止抓起,建立健全办事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制度;
    4、承办因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户政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督促全市所有派出所开通“网上警务室”;
    2、规范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警务公开栏、公示板、联系卡、告知词、警务公开手册、警民联系卡等;
    3、指导、规范派出所等窗口单位配置联网的窗口服务质量评价器;
    4、指导、规范城区派出所、一级派出所设置电子屏幕墙、电脑触摸屏和自动排号机。
    (六)信通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建设出入境、交管、户政、治安、消防等五个“服务大厅”以及综合办事服务、综合查询应用、场景式导航服务等三大系统平台,稳步推进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网上公开、网上办理;
    2、配合办公室做好各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升级、维护等工作。
    3、配合户政部门做好全市所有派出所开通“网上警务室”和联网的窗口服务质量评价器。
    (七)装财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后勤保障以及资金使用等相关协调工作。
    (八)其他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做好以上各项重点工作,并严格按时限完成;
    2、收集整理本部门警务公开资料,编制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目录,并报纪委、办公室汇总;
    3、按规定对警务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或送交有权部门审定;
    4、协助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政工等部门做好警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评以及警务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
    三、严格要求,规范程序和形式
    (一)要严格程序要求。对应当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都要按照有关程序公开。
    1、市、县级公安机关制发的文件,参照《福建省公安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审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警务信息,按照保密规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属于重大事项、本单位难以作出决定或者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定。
    2、通过公安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提交所属公安机关办公室统一发布;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内设综合科室统一发布;本单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本单位制作、产生的信息,从警务信息生成之日起应在20天内公开;非本单位制作、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应在有权部门做出公开决定后10天内公布。
    4、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参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警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警务信息
    1、基本形式:公安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声讯电台、手机短信;公告、通告;设置警务信息查阅点、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制作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标语、横幅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这些形式可并行采用。同时要定期召开警情通报会,监督员、行评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行评代表和广大群众及时通报社会治安动态、重大案(事)件处理情况、便民利民措施等。
    2、必要形式: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确定本单位警务公开的必要形式,其中,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的形式予以公布;基层单位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等形式公布。
    3、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形式: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定期召开会议;张贴公告、发文公布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这些形式可并行采用。其中,“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为公安机关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必要形式。
    四、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做好警务公开工作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公安机关的必然要求,是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省厅的《工作规范》中的警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狠抓落实。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
    1、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2、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3、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4、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7、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8、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9、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10、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11、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12、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13、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市局除公开以上警务信息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代表市政府与港、澳、台等地区签署的关于加强警务执法合作的文件及重要外事活动情况和市局发布的通缉令等。
    (二)业务部门重点公开的警务信息
    除以上规定的警务公开内容外,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警种的相关警务信息。
    1、治安(户政)部门应重点公开户籍、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2、刑侦部门应重点公开重大犯罪案件的侦破情况,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3、交警部门应重点公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政策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方面的信息;
    4、边防部门应重点公开边防管理方面的政策,群众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边防管理证件的须知事项以及海上治安信息;
    5、消防部门应重点公开公众消防安全须知事项,消防行政处罚、监督抽查、火灾事故调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面的信息;
    6、出入境部门应重点公开出入境管理政策以及公民办理出入境证照的有关信息;
    7、监管部门应重点公开羁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加餐代购物品收费标准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会见(探视)、请假、通信、治病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不应公开的警务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2、3、4、5、6条规定的不应公开的警务信息,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可依申请并根据社会效应,报所在公安机关办公室,经领导审批可以适当公开。
    (四)应向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1、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政策及可公开的执行情况;
    2、公安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管理情况,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
    3、经费预算及具体财务收支情况,但属于保密经费的除外;
    4、涉及民警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5、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市局将把警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考评。各部门、各警种在业务工作考评中也应将警务公开工作纳入考评。各地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警务公开办公室。

漳州市公安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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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