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非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城市非机动交通出行(包括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不断提升,但当前我省部分城市道路“机非混行”“人非共道”现象仍然突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路权保障不到位。对此,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实施畅通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均明确提出要优先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此外,省政协将《关于保障城市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建议》(20163099号)列为2016年重点提案办理。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倡导“绿色”出行,推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良性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2012)》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步行和自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等,结合我省城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要求、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指导思想。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牢固树立非机动出行优先理念,从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三个重点环节,强化日常规范,推动解决“机非混行”“人非共道”等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改善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环境,提高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
(二)工作要求。包括科学合理规划、加强建设改造、严格规范管理三方面内容,对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道路建设改造、实施物理隔离、设置过街设施,日常养护维修、保障通行空间、占道停车管理、优化交通设施等工作提出要求。
(三)保障措施。包括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宣传引导三方面内容,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充分认识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宣传教育,形成长效机制。
三、特色亮点
(一)明确优先保障的规划原则。明确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建设及发展需求,优先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以及公共交通的运行空间与环境,优先发展集约、绿色交通方式。
(二)明确新建道路的保障要求。明确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要设置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支路和居住区要设置步行道,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尽可能避免与步行道共板设置。对不按规划建设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明确物理隔离的设置条件。明确步行道应与相邻的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实施物理隔离,主、次干道和快速路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应实施机非物理隔离,支路上的非机动车道可采用非连续式物理隔离。
(四)明确日常管理的规范要求。明确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排查、养护、维修,保障路面平整;严格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和挖掘审批,严查严处机动车违法占道停车,尽量减少占用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保障连续通畅;合理设置交通设施,保障安全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