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公综〔2021〕460号
芗城、龙文、开发区分局,局属各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
现将《漳州市公安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概览
漳州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9日
漳州市公安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漳财绩〔202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下属预算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市局为主管部门,下属预算单位包含芗城分局、龙文分局、开发区分局、看守所、女子看守所、拘留所、海防支队、森林警察支队;后续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和财务核算体制变化相应增减。
第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市局及下属预算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市局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市局及下属预算单位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 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 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 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 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 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 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 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立项时全面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1.评估对象。各单位要对所有新设专项资金实施事前绩效评估,从立项合法性、立项合理性、筹资合规性、政策重叠性等多个维度对新设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2.评估要点。事前绩效评估是立项的前置条件,各单位要全面分析测算资金动态平衡,避免突破中期财政规划,更加注重项目全周期成本管理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
第八条 申请预算时硬化绩效目标约束
1.落实绩效目标管理主体责任。局属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要细化、量化绩效目标编制,注重设置体现分配要素、支出标准的产出指标,确保绩效目标与资金规模相应匹配,做实绩效目标在预算流程中的“卡口”作用,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相应预算流程。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市局要结合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重点衡量考核部门整体履职及核心业务实施总体效果,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作为整体支出绩效监控、自评的依据。
3.编制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局属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要结合年度用款需求,科学合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项目资金支付计划,以便绩效监控模块进行数据比对。
第九条 实施常态化“双监控”和事中绩效评价
1.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填报。局属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要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事中绩效管理范围,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有效跟踪,分类实施、精准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整改。涉密部门和涉密项目无需录入系统,应来函说明涉密情况后,自行填报绩效管理材料留存本部门备查。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监控填报。市局应对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实施1-9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要切实做好绩效运行“双监控”,将绩效监控和事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调整。局属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对因客观因素导致年中预算追加或预算调减的项目,应及时于系统内录入项目调整绩效目标表,作为预算调整的必备要件,以便下一季度绩效监控、评价模块同步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条 事后环节开展绩效评价检视资金成效
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填报。局属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应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开展单位自评。
2.落实部门评价主体责任。市局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填报。市局应在组织局属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全面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实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规定报送部门评价结果,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与公开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的抽查复核,以及财政部门开展的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单位评价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评价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 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 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 价标准。
(三) 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 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 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 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 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 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 其他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作为绩效材料编报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布置汇总、审核把关和及时报送等工作。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业务部门作为绩效材料编报的具体实施部门,要认真归纳总结本部门履职情况,分解各项业务指标,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申报绩效材料,压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促进绩效结果更加客观、真实,确保财政资金用到实处、花出实效。
结合绩效考核方案,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对填报数据不真实、指标设置不科学、数据编制不严谨、报送数据逾期等问题予以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视问题严重程度予以扣分处理。
第十七条 部门评价可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十八条 局属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市局警保处。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财政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十九条 突出透明绩效建设,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项目外,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绩效自评随同部门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