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公综〔2023〕240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局认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漳州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6日
附件
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印发〈漳州市公安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漳公综〔2006〕218号)
2.《漳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摩托车、助力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发布日期:2007年8月24日)
3.《漳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漳公综〔2012〕39号)
4.《漳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漳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的通知》(漳公综(2013)177号)
5.《漳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超标电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公综〔2015〕122号)
6.《漳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区超标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漳公综〔2015〕319号,发布日期:2015年9月20日)
7.《漳州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入漳人员信息申报严密“外防输入”措施的通知》(漳公综〔202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