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队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扣留赣BJG422号小型轿车,因违法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至我队接受处理,我队于2024年12月16日在漳州市公安局对外门户网上公告《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关于违法行为人处罚告知的公告》,并于2025年01月16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请赣BJG42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我队处理。逾期未处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