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必要性
火灾的发生是消防管理失位的表现形式。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始终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通过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依纪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把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实现社会单位自主管理和政府部门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同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方法、程序及督办办法。健全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先后2次征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经书面征求意见和部门走访调研,并按照市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33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共3条)主要明确《规定》的法律依据、调查原则。
第二章为事故调查(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共11条)主要明确调查权限、调查启动及调查组组成、工作分工及职责要求。
第三章为调查取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共3条)主要明确现场调查的程序、调查取证重点及技术支撑。
第四章为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共3条)主要明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方法及事故责任调查的对象、内容。
第五章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共6条)主要明确事故调查报告格式、内容、整改措施建议,以及事故调查时限、报告程序、批复、公布及归档;根据调查情况,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立案查处。
第六章为结案及整改评估(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共4条)主要明确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开展整改评估相关工作的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共3条)主要明确相关名词解释及实施。
四、关键词诠释
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上(含本数)重伤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过火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当事人: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人:曾文淇
联系电话:0596-29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