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有关学习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明确应诉职责
(一)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相关规定,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漳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所属管委会备案。
(二)明确应诉部门、应诉人员职责。各级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相关规定,明确具体应诉部门、应诉人员及应诉职责。具体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并组织相关应诉材料,遵守出庭应诉有关程序和纪律,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对于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必须同时确保有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三、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办理和反馈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梳理问题成因,采纳吸收其合理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四、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区域、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应诉考核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六、强化应诉责任追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对于违反《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相关规定,存在法定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