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17年各地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含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责任。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耕地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履行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自觉性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感,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乡(镇、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经国土部备案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纳入相应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二、落实占补平衡。项目建设需占用耕地的,报批用地时,由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及“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原则,从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选择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挂钩,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相当、面积不减少,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不能满足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的,可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落实。
三、提高耕地质量。要加强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要加大补充耕地投入,加强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提升新增耕地质量等级,提高新增耕地中水田、水浇地的比例。要积极推进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工作,对补充耕地中的水田面积超额完成的,可用于充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
四、推进高标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要建立政府主导,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建设机制,要根据“十三五”期间和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综合考虑辖区耕地保有量、农田现状、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专项农田建设的年度实施方案,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户联合自行组织开展土地整治,确保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要向山垅田复垦改造倾斜。继续推进云霄、诏安、平和三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脱贫攻坚行动,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给予项目和资金倾斜。
五、加强山海协作。项目建设用地量大、占用耕地多、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要提前谋划、对接,通过委托代开发、有偿调剂指标等方式,及早落实补充耕地,确保目标任务完成。资源较丰富、开发潜力较大的县(市、区),要自加压力、主动担当、多做贡献,除完成本地区下达任务外,多开发耕地可用于本市内有偿调剂。调剂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耕地有偿调剂机制的通知》(漳政办〔2016〕14号)确定的标准支付, 异地调剂补充耕地为水田的,可在漳政办〔2016〕14号文规定的有偿调剂费10万元/亩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亩5万元,即调剂费每亩不超过15万元(按照水田等别确定调剂费,等别高的调剂费高)。
六、早谋划快开发。各地要尽快做好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谋划工作,倒排工序,加快开发,确保全年任务完成。4月10日前各地要将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项目清单报市国土资源局。
七、加大考核激励。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考评,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自行完成、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市政府授予补充耕地先进单位,给予该县(市、区)、(投资区、高新区)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100亩奖励。超额部分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或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代为开发补充耕地的县(市、区),代为开发的数量视为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的数量,在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评中给予分数奖励,按代为开发补充耕地数的20%相应减少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当年7月底前自行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按10%减少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9月底前完成的,按5%减少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年底补充耕地没有完成的,按5%增加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省补充耕地任务分配办法规定:上一年度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相应追加本年度的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漳州市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