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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06 1.4w 阅读 518 点赞
漳政办〔201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号)精神及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认真执行新时期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政策部署,统筹推进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58.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7.64万亩。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机制,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打造“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建设富美漳州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支撑。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一)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依据《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方案》,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落实到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落实到地块,实现图数和实地一致。有条件的乡镇应适时组织开展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等用地。做好各类规划衔接,推进“多规合一”,各类空间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建设外,不得安排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新增建设用地,现状建设用地应逐步退出。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大棚类设施农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不得假借发展农业设施之名,违规建设“大棚房”。〔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对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房、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标志更新和表册完善工作。

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纳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管理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涉及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并按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划定工作,各县(市、区)要重视、支持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划定,尽快落实工作经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2-3%的比例,确定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在今年11月底之前完成划定工作,用于今后补充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程序,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大力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

(三)实行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科学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计划实施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跨越行动计划项目、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支持乡村振兴、扶贫开发、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旅游业及休闲农业发展用地;严控“两高一资”和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用地。落实建设用地人地挂钩机制,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批而未用土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为确保我市耕地(水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应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实无法自行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应有偿委托其他市、县(区)代为完成。在我市范围内委托的,具体补偿标准,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补充耕地有偿调剂机制的通知》(漳政办〔2016〕14号)执行,跨地市委托的,由双方政府自行协商。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除省相关规定外,年度耕地保护考核不得评先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二)坚持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国家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补充耕地任务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分年度有序开展补充耕地工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尽量开发水田和水浇地;土地整理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等,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和粮食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三)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林业、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开展耕地后备资源可行性评估论证,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各地应统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历史遗留工矿用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并纳入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使用各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一)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6—2020 年)》落实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确保全市“十三五”期间建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125.09万亩。市政府对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其他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增加投入,明确具体部门推动落实,完成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耕地质量等别提升新增产能,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

(二)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组织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积极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先行在龙海市、漳浦县、南靖县、长泰县开展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进行全市推广;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新开发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城市绿化等项目。市、县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

(三)加强耕地质量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对全市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年度评价及成果更新,完善全市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动态掌握全市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污染土壤调查,加强对土壤中有害、有益元素进行调查、分析研究,为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土地整治和修复等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除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三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其他县(市、区)及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根据辖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60元标准,从土地出让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落实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并逐级下达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给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管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责任履行不到位或者抛荒的,不得发放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资金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二)实行补充耕地有偿调剂。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原则上应在辖区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或者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指标有结余的,在市域内可自行有偿调剂,涉及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在市域内进行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优先在市域内调剂,指标调剂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旧村复垦交易资金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按照中央、省和我市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切实担负起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确保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机制,防止政府建设项目、公共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情况发生,避免知法犯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主动承担责任。

(二)加强资金保障。完善财政支农政策,探索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优先重点支持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市级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情况安排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对完成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进行资金奖励;县级财政要根据土地整治各项建设任务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要求,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保障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后续管护等土地整治任务资金需求;并将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各级部门预算。要聚合其他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国土、农业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农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及时发现、制止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违法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视情况采取暂停除民生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报批,暂停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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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