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2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21〕15号)要求,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保全市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21年各地补充耕地任务,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好任务分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和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等三项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是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关系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补充耕地工作,科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所辖乡(镇、场),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主体,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二、统筹实施补充耕地。各地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充分统筹利用各类资金,通过科学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落实补充耕地任务。2021年全市补充耕地任务7000亩中,6480亩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落实,520亩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落实。2020年农业农村部门补充耕地任务结转缺口1011.59亩,其中水田缺口533.93亩,各地应于5月底前完成初验并上报市级验收。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同时,增加优质耕地面积,提升原有耕地质量。
三、严格项目建设标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选址要对接生态保护及各类保护区红线、三调成果等,不逾越红线开发。禁止在坡度大于25度的地块进行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开发建设。各地要规范补充耕地项目设计,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建设标准,强化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新增和改造耕地尽量利用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表土改善耕地土壤条件,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补齐新增水田和旱改水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各地要针对水田和旱改水缺口较大的问题,积极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新增水田工作,加强土地开发、旧村复垦项目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符合划定要求的,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或永久基本农田。
五、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要做好补充耕地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全力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及设计阶段进行新增耕地图斑套合,做好项目新增耕地来源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项目建成后及时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加大违法占用耕地查处力度,严守耕地红线。
六、强化跟踪督促考核。市自然资源局要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地年度补充耕地实施方案既定的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及时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追加相关地区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考核;超额完成补充水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
附件: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单位: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