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自2022年4月起,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经研究,决定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80%调整为16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20%调整为200%,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将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22年4月份起发放。
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调整工作要在2022年4月份完成。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标准,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4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
附件:2022年漳州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